刑法235條規定,散佈、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佈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一律沒收。


色情書刊套封 不查緝

2006-10-28/聯合報/A1版/要聞

記者陳金松、王文玲/臺北報導

大法官對刑法「猥褻」規定作出第六一七號解釋,警政署昨天開會討論後決定,未來警方將不再主動查緝有加套封及分區陳列的色情刊物,除非有人檢舉並提出有力的違法證物。

警政署昨天下午召集北、高和臺灣省各縣市主管課長,討論未來如何查緝猥褻、情色刊物。會後警政署依據大法官解釋內容暫擬定兩大原則,並立即通令全國警方據此執法。

警政署表示,未來除非有暴力、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猥褻內容的刊物,警方原則上不再查緝。如部分內容有爭議,必要時需請新聞局、處相關單位人員配合認定。

對於有套封、或分區特定場所陳列色情刊物,警方以往都是採取主動查閱的方式取締。

聲請釋憲的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及同志團體昨天舉行記者會,對第六一七號解釋表達失望、遺憾,認為該解釋「鼓勵歧視橫行,默許道德殺人」,誓言「不廢刑法第二百卅五條,運動絕不終止」;賴正哲並將就他被判刑案,聲請非常上訴救濟。

賴正哲甚至表示,就算書商把六一七號解釋貼在門口,並在同志書刊上加套封膠膜,也無法阻擋警察上門騷擾,昨天警政署新規定或可減少部分困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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